原告余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无业。
被告邵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址同上,系志丹县永宁采油厂职工。
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某诉被告邵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爱恋,2003年1月8日,原、被告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感情尚可。2003年5月3日在志丹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邵雨悦,现随被告共同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斗殴,且被告经常不顾家庭和孩子,经常不回家,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洗衣机1台、25英寸长虹彩电1台。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余某与被告邵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邵雨悦由被告邵XX抚养并自行负担全部抚养费;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洗衣机1台、25英寸长虹彩电1台归被告邵XX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人民陪审员王琳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