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住(略),系赵某甲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X镇X巷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某甲东人民陪审员王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