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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石XX、彭XX、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卿),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X镇X村X村民。

被告石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文盲,现住志丹县X村民。

被告彭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志丹县X村,村民。

被告贺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小学文化,住志丹县X村民。

本院于2011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石XX、彭XX、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4月27日(农历)被告石XX因现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月利息200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由被告彭XX、贺XX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为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该x元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石XX给付原告王某(卿)本金x元,及该x元自2010年6月9日至付款之日按月利息200元计算的利息,于2011年11月9日前给付;由被告彭XX、贺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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