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XXX公司退休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XXX。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朱某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正常用电服务。执行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已经为申请执行人朱某提供正常用电服务,朱某正常用电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调解中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