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庞某某。
被上诉人:柳州市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被上诉人:吴流f。
上诉人庞某某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09)鹿民初(一)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琪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文泉、王钢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温清华担任记录。
本院二审查明:庞某某称其一审所诉被告吴流f的名字有误,被告应当为吴流升,且另行提供了吴流升的住址和身份证号。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一审原告庞某某未提供一审被告吴流f具体明确的身份的情况下予以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09)鹿民初(一)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庞某某已预交),退回给上诉人庞某某。
审判长覃琪蓉
审判员朱文泉
审判员王钢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温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