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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柳州市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吴流f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庞某某。

被上诉人:柳州市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被上诉人:吴流f。

上诉人庞某某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09)鹿民初(一)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琪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文泉、王钢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温清华担任记录。

本院二审查明:庞某某称其一审所诉被告吴流f的名字有误,被告应当为吴流升,且另行提供了吴流升的住址和身份证号。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一审原告庞某某未提供一审被告吴流f具体明确的身份的情况下予以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09)鹿民初(一)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庞某某已预交),退回给上诉人庞某某。

审判长覃琪蓉

审判员朱文泉

审判员王钢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温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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