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又名王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系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东南马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东南马寨村村民委员会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98元。执行中,已经执行回案款x.98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某,王某收到案款x.98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