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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58岁,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振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02年至2007年被告杨某某多次在我处购买服装,共计价值x元,于2009年2月24日结算后杨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愿意还款,但暂无偿还能力。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在原告朱某某所开服装店购买衣服,二人结算后,被告杨某某于2009年2月24日给原告朱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共计欠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某自愿于2010年6月份付清欠原告朱某某人民币x元整。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振兰

二○一○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杨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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