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58岁,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振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02年至2007年被告杨某某多次在我处购买服装,共计价值x元,于2009年2月24日结算后杨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愿意还款,但暂无偿还能力。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在原告朱某某所开服装店购买衣服,二人结算后,被告杨某某于2009年2月24日给原告朱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共计欠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某自愿于2010年6月份付清欠原告朱某某人民币x元整。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振兰
二○一○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杨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