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戴殿伟,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鸿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石寨。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陈某,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鲁某、李某甲因与被上人郑州鸿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高江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