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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鲁某、李某甲因与被上人郑州鸿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戴殿伟,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鸿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石寨。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陈某,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鲁某、李某甲因与被上人郑州鸿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高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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