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又名杜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杨某、杜某、赵某、李某、蔡某、豆某、奚某、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杨某、杜某、赵某、李某、蔡某、豆某、奚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被告人杨某、朱某在未央区X村X号进行传销活动。期间,被告人杨某、朱某传授杜某如何对新参加传销组织的人员进行看管,杜某又对赵某等人进行传授。2011年1月1日胡亚茹(另案处理)以找工作为借口将同学李XX骗至该传销窝点,当李某现是传销组织要求离开时。期间,被告人赵某采取卡住其脖子,奚某、陈某、蔡某拉其衣服、胳膊,李某、豆某用言语威胁等方法阻止李XX离开。被告人赵某、李某、奚某、陈某、蔡某、豆某采取跟随、收手机不让其与外界联系的方式限制李XX人身自由。2011年1月5日李XX被公安民警解救。
上述事实,九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害人报案材料及其陈某、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杨某、杜某、赵某、李某、蔡某、豆某、奚某、陈某为发展传销组织成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朱某、杨某、杜某自愿认罪,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李某、蔡某、豆某、奚某、陈某在犯罪过程中只是听从他人安排,负责看管、限制被害人的自由,应系本案从犯,又均自愿认罪,依法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1年9月5日止)。
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1年9月5日止)。
被告人杜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1年8月5日止)。
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1年7月5日止)。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1年7月5日止)。
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1年7月5日止)。
被告人豆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1年7月5日止)。
被告人奚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1年7月5日止)。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1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孙亚莉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