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男,43岁。
被告“君行健”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红专路分公司,住所地花园路X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君行健”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红专路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君行健”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红专路分公司名称错误,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卫国
代理审判员陈昌
代理审判员李雯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王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