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栾××,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批准逮捕,6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栾××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栾××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栾××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栾××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栾××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莹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樊友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