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建宏,浙江省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天宝,佛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又名杨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一、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杨XX由原被告协议抚养,抚养费按规定承担。
原被告于1996年12月开始共同生活,1997年3月24日在陈家坝政府补办了结婚证。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杨XX。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在处理家庭事务和社会关系等方面意见不能达成一致,致关系不和,感情淡薄。原告自2004年外出,未能尽到家庭义务,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调解中被告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被告杨某表示同意,依法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杨XX随被告杨某共同生活,原告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元,当庭履行x元(已履行),其余x元于2011年9月2日履行清楚,杨XX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自己决定。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海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