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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6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甘泉县X村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职业、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职业、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职业、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职业、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职业、住(略)。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树森,陕西黄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专文化,陕西省甘泉县X镇居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晓卉,甘泉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郝某己,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甘泉县X镇居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营销部。住所地:陕西省黄陵县城。

负责人寇某,该营销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甘泉县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毅,陕西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甘泉县X村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辛,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大专文化,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甘泉县X村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庚,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大学文化,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甘泉县X村民,现住(略)。

上诉人张某等6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等6人。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刘某虹

代理审判员齐进飞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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