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人事劳资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李长喜,安阳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平,安阳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李长喜,被上诉人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刘海波
审判员郭文吉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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