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芙行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长岭国税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总经理。
被告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长沙市芙蓉区X路一段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局长。
第三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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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祁谷芸
人民陪审员彭建国
人民陪审员张孝德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