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市穗邕塑料彩印包装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申请人南宁市穗邕塑料彩印包装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南宁市穗邕塑料彩印包装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洛阳银行票号为GA/x,收款人为河南德尔康药业有限公司,账号:x,票面金额为x元整,申请人为南宁市穗邕塑料彩印包装厂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宁市穗邕塑料彩印包装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丽君
陪审员:李艳红
陪审员:王小丽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