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刚,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川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宜川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宜川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
第三人刘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志龙,宜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刘某丁丈夫)
上诉人李某甲诉宜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宜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宜川县公安局2010年7月29日作出的宜公(秋)治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判后,李某甲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等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上诉人宜川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第三人刘某丁因故未到庭外,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刚,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曹某、李某丙,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志龙、李某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1)宜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宜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正卫
审判员冯小炯
代理审判员霍雨枫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