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略),系张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昆龙,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村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居委居民,现住(略)。
原审被告高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民,现住(略),系上诉人袁某之妻。
上诉人张某甲、袁某、高某丙、李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1)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1)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塞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李某预交),退还上诉人李某,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高某丙预交),退还上诉人高某丙。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刘彩虹
代理审判员牛锐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