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干部。
被告靖边县电力局(榆林阳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靖边分公司),地址:张家畔镇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
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靖边县电力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景相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诉称,靖边县电力局于2000年在修建东环路供电所时,占用了原告马某的沿街面地20多平方米,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一直予以推诿。现要求被告赔偿占用土地款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同意对原告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靖边县电力局赔偿原告马某占用土地款x元(已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景相国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杜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