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扎根,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邰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双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双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邰某、张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扎根、张某甲,被上诉人邰某、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双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64元,退还上诉人郭某。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王某毅
审判员陈赞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解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