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沈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诉人母亲),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交通局大东分局,住所地沈阳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祝某,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杨某诉被上诉人沈阳市交通局大东分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涛
代理审判员董凤瑞
代理审判员赵春玲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