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师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
上诉人师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师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培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师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蔺建华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会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