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禹丽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霍正欣,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建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某、侯某某、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禹丽云、侯某某、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霍正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某琳
审判员马清来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李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