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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上天梯村东湾组(以下简称上天梯村东湾组)与周某丙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X村X组。

代表人周某甲,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61岁。

委托代理人李鸿庆,信阳市平桥区五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丙,男,47岁。

原告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X村X组(以下简称上天梯村X组)诉被告周某丙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某乙、李鸿庆和被告周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天梯村X组诉称:1998年2月,被告周某丙与我组签订了“建厂占地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周某丙每年交付我组占地费、柴草费、水土流失费等三项费用合计400元人民币,并于每年的8月30日一次性付清;不按期交付,超期应交付该款的两倍(即400元×2=8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只交付了当年的款项400元,超期的款项分文未交。依协议计算,被告已经超期10年零3个月(即2009年5月-1998年2月-1年=10年零3个月),被告还应交付我组X元(10年零3个月×800元=8198元)。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组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某丙辩称:1998年2月,由我出面与上天梯村X组长周某乙协商用东湾组的一块荒山建厂。事实上,不是我用地,而是黄某谋用。当时黄某谋不认识周某乙,找我给他帮忙,用地协议是我以个人名义代黄某谋签的。黄某谋建厂后他具体向东湾组交了几年的占地费用我不清楚。另外,我要求这个案件结束后,原告与现用地人重新签协议。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被告周某丙以自己的名义代实际用地人黄某谋与原告上天梯村X组签订了一份《(集体土地租赁)协议书》,租用上天梯村X组的一块山坡地建厂。协议约定:一、本厂每年交东湾组水土流失占地费及山坡柴草费共计现金肆佰元整,于每年八月三十日一次付清,超期后两倍。二、本厂在此地皮上建厂后,一切事宜由东湾组负责,厂方不再负(责)其它任何事件。上天梯村X组当时的组长是周某乙。协议签订后,黄某谋按约定支付了第一年的土地租赁费400元给时任组长周某乙,该款后被周某乙个人使用。1999年5月19日,上天梯村X组发布公告,宣布该组将村民的自留柴山均收归组集体所有。1999年6月10日,上天梯村X组(甲方)与黄某谋(乙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临时用地协议书》。协议约定:一、甲方向乙方提供临时生产用地,使用期限为三年。二、付款办法:每年公历三月中旬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用地款人民币伍佰元(以甲方收据为凭),如逾期不付清所交纳应付款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停止乙方用地权。三、乙方付款后,应主动办理土地使用和建筑手续,费用乙方自理。五、甲方只向乙方提供生产用地,在规定的范围内只有使用权,无买卖和转让的权力,生产过程中其它一切事宜均由乙方解决。《(集体土地租赁)协议书》(1998年2月)与《临时用地协议书》(1999年6月10日)所约定使用的是同一块荒坡地。上天梯村X组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时的组长是周某厚。后来,又先后有周某厚、周某厚、周某甲担任过上天梯村X村民组长,现任组长是周某甲。

庭审中,原告上天梯村X组的委托代理人周某乙述称:《协议书》(1998年2月)签订后,黄某谋在那块地上建了一家珍珠沙加工厂,第一年的400元是由黄某谋交给自己的。因那块地是自己家的荒坡地,占地费、柴草费是我的,水土流失费是组里的,当时为了避免麻烦就以东湾组的名义与周某丙仅签了一份协议。每年的400元钱我得一大半,组里得一小半,当年的400元我都要了。本次起诉是我个人起诉的。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1998年2月的《(集体土地租赁)协议书》和1999年6月10日的《临时用地协议书》所涉及的是同一块荒坡地的使用权,二协议均是原告上天梯村X组与用地人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第二份协议虽没有明确第一份协议无效,但因第二份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第一份协议事实上已经当然无效。原告上天梯村X组的委托代理人周某乙假借原告上天梯村X组的名义以第一份协议书为依据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某丙支付拖欠的租赁费,不仅其诉讼主体不适格,而且证明其实体权利的证据也不充分,显然依法不应得到支持。至于协议所涉及的荒坡地的使用权的归属及其租赁费应由谁收取和支配的问题,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主张其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X村X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天梯村X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顺军

审判员王飞

审判员周某炳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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