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敖某
被告张某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将安装在上海市X路X村X号208-X室西墙外的三根管道拆除,恢复原状。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