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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马辉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周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马辉银,男。

委托代理人,刘振,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尹某,女。

申请再审人周某与被申请人马辉银、一审被告尹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08)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某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l、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墙体粉刷依法不需要从业资质,申诉人不存在选任过失,行为不违法。2、导致马辉银受伤完全是因为绳索断裂,绳子是马辉银自己提供的,其没有认真检查绳索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造成事故有重大主观上的过错。3、马辉银实际住院30天,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125天。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马辉银在桐柏县人民医院住院125天缺乏证据。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申诉人没有审查马辉银装饰装修资质的法定义务,不存在选任上的过失,依法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审查查明,一审法院向周某送达判决书的时间是2008年11月29日,周某申请再审的时间是2011年7月14日。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提出。周某向本院申请再审超出了两年的期限,已丧失了申请再审的权利,其再审申请依法予以驳回。周某如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作出判决的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郭晓普

审判员张庆恒

审判员马蕊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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