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厉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厉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厉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2月15日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子,分别取名为厉XX,厉XX,厉XX。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导致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生气,根本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在通许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离婚协议上言明三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三个孩子抚养费540元,但在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分文未付。作为一个女人,原告既要养活孩子还得持家,且三个孩子上学花销,巨大的经济压力让原告有点力不从心。虽然原告与被告已经离婚,但是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被告也应该尽到他作为父亲应尽的义务。综上所述,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为证。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婚生子女厉XX,厉XX,厉XX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x元,下余每年12月X号给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厉某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2月15日在通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厉XX,X年X月X日生,次女厉XX,X年X月X日生,长子厉XX,X年X月X日生。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在通许县民政局协议离婚,领有豫汴通字x号离婚证书,离婚时双方签有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1,婚生三个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40元,每月给付一次(每月的30日),直到孩子18岁。2,村X路西沿庄子一处归长子所有,村东头一处庄子和家中住房及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使用,责任田里的所有树归子女所有。3,双方无共同债权和债务,被告下欠原告x元整。另,被告自协议生效至今未给付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民政局证明,离婚协议书,派出所证明,询问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珍惜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所签定的离婚协议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使的合法有效的处分。被告方未按协议书规定承担抚养费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婚生子女的抚养费x元,以后抚养费用每月按540元于每月28日前给付,直到子女满18岁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宪
审判员张少宇
审判员李某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