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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庆锟,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

原告毛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和代理人张庆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某诉称:原、被告经介绍认识后,于1996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小孩,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生气,2009年10月份,原、被告在郑州办了个门市部,被告却找人把原告从郑州用胶带封住口绑架至台陈,被告并把门市部的东西全部拉走转移,被告的行为已造成了双方感情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两个小孩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周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是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6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女儿叫毛某某,X年X月X日生儿子叫毛某某。两个小孩现在都随原告生活,在城关镇X街学校读书。2009年10月份,原、被告共同在郑州市兴岗市场租赁五间门店,开办了《小毛某料批发大全》门市部,在经营中双方发生矛盾后,于2010年11月下旬,被告的亲属(3男2女)将原告强行带回台陈后,被告将门市部的货物拉到许昌,后经双方协商,双方分居生活,并且互不联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造成了双方感情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相关人员的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并为家庭各自尽到了义务,在后来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没有互相谅解,被告的亲属更不应该将原告从郑州强行带走,并把经营的货物拉走,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婚生两个小孩现在随原告生活,并且在同一学校读书,被告现在什么地方无法查明,两个小孩可暂随原告生活,关于小孩的抚养费用,由于无法查明现在被告现在何处,可由原告暂行自理,如果知道被告在什么地方时,可另行主张。关于双方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和债权债务纠纷,因被告没有参加诉讼,无法查清,如果以后双方有财产和债权债务纠纷可另行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准予原告毛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毛某某、男孩毛某某由原告毛某暂时抚养,关于小孩的抚养费和抚养权如果被告有详细的地址后,可另行处理。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毛某承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旺

审判员:赵永亮

审判员:敢自成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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