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最高行政法院96.12.27.九十六年度裁字第四0六六號裁定
时间:2007-12-27  当事人:   法官:劉鑫楨、陳秀美、侯東昇、劉介中、戴見草   文号:96年度裁字第04066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4066號

上訴人甲○○

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凌忠嫄送達處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所得稅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

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

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

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

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

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

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以:原審認定無各個員工

薪資之給付明細資料,即遽以中閣城舞場與中閣城公司民國87至89年

間每次給付各不同之納稅義務人薪資、租賃或利息所得金額之總額計

算結果,逕認定已達起扣點,而主張應由上訴人就反對之主張,負證

明之責,應有判決理由不備之判決違背法令。又,如納稅義務人已繳

納應納之稅捐,補繳義務即無從存在;如已屆結算申報期,納稅義務

人漏未申報,稅捐稽徵機關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補繳其

稅款,無庸先向扣繳義務人追繳稅款,再由扣繳義務人向納稅義務人

追償之。本件被上訴人就納稅義務人之應扣繳所得是否業已繳納所得

稅,隻字未提,即逕課上訴人補繳稅捐責任;原審又未詳查,遽認納

稅義務人是否已繳納稅捐乙節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其判決理由有

違責任從屬性原則,應有判決理由不備之判決違背法令等語,為其理

由。經查,原判決就本件相關爭點已詳為審酌並於理由內詳為說明,

並就上訴人主張各點予以詳述其不可採之理由,因而駁回上訴人在原

審之起訴,要無不合。上訴人所陳上述理由,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其

論斷違誤,而未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

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

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

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陳秀美

法官侯東昇

法官劉介中

法官戴見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史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