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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苗奕,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范苗奕,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吴玉良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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