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x),女,49岁,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46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某某银行存款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某某银行存款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玉良
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