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甲,女,汉族。
原告许某乙,女,汉族。
原告郭某,女,汉族。
原告金某,男,汉族。
原告贺某,男,汉族。
原告曹某,女,汉族。
被告陕西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原告许某甲、许某乙、郭某、金某、贺某、曹某与被告陕西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如下协议:
陕西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6月1日前将其白水县X区X号楼(北墙)西山墙地梁底梁东移或另筑新地梁,此地梁及西山墙建筑结构西外皮与白水县X区三号楼(南楼)东山墙东外皮南北成一线,东西不重叠,移动前,泉馨苑小区X号楼地基最西轴线向东3.6米以内不得施工。;
案件受理费及申请保全费1000元,由六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原、被告一致同意,经双方当事人、审某、书记员签字后即时生效。
本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某李美玲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皇甫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