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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甲等与被告陕西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甲,女,汉族。

原告许某乙,女,汉族。

原告郭某,女,汉族。

原告金某,男,汉族。

原告贺某,男,汉族。

原告曹某,女,汉族。

被告陕西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原告许某甲、许某乙、郭某、金某、贺某、曹某与被告陕西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如下协议:

陕西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6月1日前将其白水县X区X号楼(北墙)西山墙地梁底梁东移或另筑新地梁,此地梁及西山墙建筑结构西外皮与白水县X区三号楼(南楼)东山墙东外皮南北成一线,东西不重叠,移动前,泉馨苑小区X号楼地基最西轴线向东3.6米以内不得施工。;

案件受理费及申请保全费1000元,由六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原、被告一致同意,经双方当事人、审某、书记员签字后即时生效。

本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某李美玲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皇甫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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