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衡南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湖南省衡南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某、刘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栗民一初字第3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衡阳市X区,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管辖权。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雇员受害赔偿提起的侵权纠纷,原告是在两被告所在衡南县X镇檀市完小附中教学楼工地受伤的,其侵权行为地在衡南县,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打印责任人:邱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