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讼人):张某甲,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华,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街X号B座X层。
法定代表人: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华,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乙,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张某甲、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甲、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张某甲与张某乙之间为雇佣关系错误。2、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未获准许,原审明显违法。请求依法再审。
张某乙提交意见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1、张某乙经他人介绍到张某甲木工队工作,张某甲根据张某乙的工作情况支付相关报酬,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工程项目方在明知张某甲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部分工程交其施工,对张某乙在工作中受到的损害应与张某甲互负连带赔偿责任。2、被申请人张某乙提交的鉴定书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申请人在一、二审期间也未有证据足以证明该鉴定结论违法,原审对于申请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张某甲、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甲、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李建锋
代理审判员张某亮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建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