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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贾某乙、贾某丙请求宣告王某戊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贾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申请人贾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贾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二申请人之祖父。

申请人贾某乙、贾某丙请求宣告王某戊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贾某乙、贾某丙诉称,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某戊系母子、母女关系。二申请人的父亲贾某平与被申请人王某戊在二申请人年幼时已经离婚,离婚后王某戊就不知去向了。2010年7月份贾某平不幸因车祸死亡,二申请人从此跟随祖父贾某丁一起生活。二申请人及其祖父多次打探王某戊的音讯,但一直没有结果,故申请宣告王某戊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王某戊,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原住(略),与申请人贾某乙、贾某丙系母子、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王某戊与二申请人之父贾某平于1998年7月14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下儿子贾某乙,于X年X月X日生下女儿贾某丙,贾某平于2009年10月11日因车祸死亡。王某戊因精神失常于2005年7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距今已6年有余。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8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某戊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戊依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戊于2005年7月12日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离家外出已6年有余。该事实有鲁山县公安局张官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该村村委会的证明予以佐证,且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但仍下落不明,据此本院对王某戊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某戊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贡恩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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