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玉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衡阳玉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石立管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请求二审指定本案由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在衡阳市X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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