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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霞养殖合作社与被告开诚粮店、粮丰面粉厂及第三人陈某丁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栾川县福霞黑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简称福霞养殖合作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徐某甲,任理事。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住(略)(系徐某甲之弟)。

被告栾川县X镇开诚粮油店(简称开诚粮店)。

代表人陈某丙,又名陈X,男,成年,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泉献,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怀玉,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粮丰面粉厂(简称粮丰面粉厂),住所地偃师市X村。

代表人胡某某,任厂长。

委托代理人唐红雷,系该厂法律顾问。

第三人陈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金立,河南西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霞养殖合作社与被告开诚粮店、粮丰面粉厂及第三人陈某丁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三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月19日下午,徐某甲到开诚粮店购买喂猪用麸皮,刚好遇到粮丰面粉厂的销售员陈某丁正在给开诚粮店卸本厂生产的喜洁康牌麸皮,为方便期间,经开诚粮店手直接将45包,价值2835元的麸皮卸到徐某甲的农用车上。用该麸皮喂猪10天左右,猪群普遍出现厌食、拒食,甚至死亡现象,经栾川县畜牧局专家诊断,整个猪群(包括死亡猪),无发烧、传染病症状,解剖见死猪肠胃内有大量砂粉沉积,检查饲料发现喜洁康麸皮中掺有大量砂石粉,停用后厌食现象才逐渐好转,但死亡发生日益严重,再报洛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诊断,认为猪食用掺石粉麸皮造成长时间不食、厌食,体重明显降低,机体抵抗力严重下降,以致引发其它细菌,病毒感染,最终导致猪大批死亡。请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x元。

原告为支持其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王某文证言1份,称“用三轮车到开诚粮店帮徐某甲装麸皮,徐某甲是和开诚粮店算的账”。栾川县公安局庙子派出所证言1份,称“曾调解陈某丁、开诚粮店、徐某甲之间纠纷,赵某女(陈某丙之妻)说过徐某甲购买的麸皮是经赵某女之手”。以证明和开诚粮店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2、洛阳市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1份,洛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分析报告1份,徐某波(栾川县畜牧局技术人员)诊断证明1份,黄改亮诊断证明1份,以说明麸皮存在质量问题,福霞养殖合作社经济损失与麸皮质量不合格有因果关系。

3、麸皮包装袋,表面印的“喜洁康”牌子系粮丰面粉厂商标,刘国强名片一张,上面注明刘国强系粮丰面粉厂销售人员,刘参与销售麸皮,以证明麸皮来源于粮丰面粉厂。

4、无害化处理登记表1份,规模养殖监督记录表1份,畜禽饲养情况登记表1份,死猪照片X组,母猪生产记录1份,以上证明病死猪101头,其中仔猪56头、小猪45头,僵猪7头,影响生长育肥猪530头。

5、药品收据5份,金额4880元,以证明给病猪医疗费用。

6、福霞养殖合作社工人工资收据2份,金额3000元,缴电费通知单4份,金额613.44元,以证明猪因病延缓生长多支付两个月工资和用电成本数额。徐某甲贷款借据2份,以证明为养猪借款19万元,因猪病、亡而无力归还,多付利息6666元。

7、栾川县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1份,谢古栾、贾某、张克涛、徐某波共同出具庙子镇福霞黑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育肥猪使用掺假麸皮造成7头僵猪的损失评估专家证言一份,杜万欣、赵某灿、谢古栾共同出具庙子镇福霞黑猪养殖专业合作社X头育肥猪使用掺假麸皮造成损失的评估专家证言一份,以证明所养猪病死后造成的损失。

8、朱爱芹证言1份,福霞黑猪养殖专业合作店面招牌照片1张,以证明猪肉销售点无肉可卖,两个月利润损失x元。

被告开诚粮店辩称,与黑霞养殖合作社无买卖关系,该社麸皮是直接从陈某丁手购买。黑霞养殖合作社所称损失证据不足,且本人采取措施不当,应当自负扩大部分损失。

被告开诚粮店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法庭提交粮丰面粉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各1份,以证明麸皮是粮丰面粉厂生产;栾川县消费者协会调解记录1份,以证明福霞养殖合作社认可是从陈某丁处购买麸皮。

被告粮丰面粉厂辩称,麸皮不是粮丰面粉厂生产。陈某丁到处联系卖麸皮,福霞养殖合作社的劣质麸皮不是粮丰面粉厂生产,所受损失与粮丰面粉厂无关。

第三人陈某丁述称,陈某丁是运输者,不是生产者和销售者。陈某丁向开诚粮店运送面粉时,开诚粮店提出有人要袋料麸皮(用于种植香菇),价格0.58元/斤,陈某丁按约定为粮店运送了100袋用于种植香菇的袋料,而不是猪饲料,饲料价0.70元/斤,对此原告购买时也是明知的,过错责任在于原告,让陈某丁承担责任明显不当。原告的防疫差,大型猪厂应配有专业的兽医及防疫人员,不定期或定期的对猪进行检疫免疫,而原告无专业防疫人员,管理制度不严,对购进饲料未检验把好关,或有其它带病菌、病毒的食物侵入,致生猪病、亡,同一猪厂为什么其它或大或小,食同一物品而未发生厌食或死亡之后果可说明问题。原告不能把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转嫁于陈某丁。另外原告请求赔偿损失,是一面之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驳回。

经庭审质证,当事人互不认可对方提供证据,本院对此评析如下:

关于猪病、死亡数量。福霞养殖合作社提供栾川县动物疫病防治控制中心庙子镇防疫员黄改亮书写的无害化处理登记表,清晰记载了从2011年元月30日至3月8日共死亡了仔猪58头(每头平均约30斤以下)、小猪43头(每头约在30至80斤),该表系黄改亮为防疫需要填写的原始记录,应予采信。作为死亡数量依据。僵猪数量,福霞养殖合作社提供有黄改亮观察诊断证明和谢古栾、徐某波、张克涛、贾某出具的专家证言,确认为7头,被告无相反证据出示,应予采信。

关于猪病、亡原因。原告提供杜欣、赵某、谢古栾、徐某波、张克涛、贾某出具的专家证言,洛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1年3月20日出具分析报告,栾川县畜牧局徐某波诊断证明,洛阳市质检局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黄改亮诊断证明,可相互印证,被告及第三人未相反证据出示,应予采信。

关于麸皮销售商、生产厂家。原告提供了庙子派出所证言,王某文证言,x消费者申诉记录单,被告开诚粮店提供了栾川县消费者协会调解笔录,原告提供的证据可相互印证,结合庭审中三方对开诚粮店、徐某乙、陈某丁之间结账经过叙述,应认定徐某乙和开诚粮店之间、开诚粮店和陈某丁之间独立存在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陈某丁最清楚麸皮来源,其否定粮丰面粉厂是生产麸皮厂家,现仅有印制了“喜洁康”商标的外包装袋和刘国强名片、粮丰面粉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就认定麸皮生产商家是粮丰面粉厂理由不足(粮丰面粉厂授权他人使用或使用者恶意侵权,粮丰面粉厂就是麸皮的生产厂家三种情况,无法证实其一)。

关于病、亡猪经济损失计算办法。栾川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计算办法,谢古栾、贾某、张克涛、徐某波、共同出具庙子镇福霞黑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育肥猪使用掺假麸皮造成7头僵猪的损失评估专家证言,杜万欣、赵某灿、谢古栾共同出具庙子镇福霞黑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育肥猪使用掺假麸皮造成损失的评估专家证言,福霞养殖合作社工人工资收据,徐某甲贷款借据,缴电费通知单,朱爱芹证言,门市部照片,被告及第三人无相反证据出示,应予采信。

依据采信的证据和双方的诉辩理由,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1年1月19日下午,徐某乙到开诚粮店买麸皮,恰遇陈某丁到开诚粮店销售麸皮,经徐某乙、陈某丁、开诚粮店三家协商,遂从陈某丁的车上直接往徐某乙雇用的三轮车上卸了45包麸皮,每包重100斤,价款2835元。徐某乙照开诚粮店头结账,开诚粮店照陈某丁头结账。徐某乙购买麸皮用做猪饲料后,从2011年1月30日至3月8日出现病死猪101头,其中仔猪56头,小猪45头,。存栏中猪、大猪530头因饲喂掺假麸皮,导致猪食欲减退直至不食,普遍出现消瘦,生长缓慢,每头猪至少多饲养约60天。另形成僵猪7头。2011年2月28日,洛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栾川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称:此前韩某涛(大泽裕养殖合作社)猪厂死亡27头野猪,徐某乙(福霞养殖合作社)死亡38头地方黑猪,要求派专家进行鉴定,结论为胃内容物用水沉淀发现,两家猪的胃内容物有较多的沙粒和石粉沉淀,石、沙较多,可导致沙石在胃肠道沉淀,消化功能抑制,造成紊乱,代谢失常,时间持续较长,猪出现厌食、不食、体质下降、机体抵抗力严重下降,加上猪瘟防疫不科学,极易导致疫病的发生,故发生猪瘟不足为奇。徐某乙猪厂病死猪剖检所见,心与心包膜粘连,肺与胸壁粘连,腹腔腹水多,肝、脾、肠管表面纤维素渗出物较多,据此认为两猪厂饲喂的麸皮中含有大量的沙粒、石粉等,容易造成沙石在肠胃道的沉积,继而导致抵抗力下降,如有外来病原侵袭,即可发病。两猪厂均有饲料品质差、石粉含量高的缺点,导致猪只饲喂劣质饲料,疫病增多(见关于栾川县X镇韩某涛、徐某乙猪厂牲猪死亡原因的调查分析报告)。2011年3月9日,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开诚粮店所售麸皮为不合格产品。

福霞养殖合作社经济损失:死亡仔猪56头,每头损失345元,死亡小猪45头,每头损失612.45元。由于饲喂养掺假麸皮,530头育肥猪2个月不但不生长、升值还萎缩,每头猪多消耗饲料288元;7头僵猪损失7218.40元;猪生长受限,体质下降,疾病增多,导致饲喂周期延长,工人工资增加按2个月计算为6000元,水、电费额外支出613.44元,猪医药费4880元,以上共计x.09元。

本院认为,规模化养殖需要配合饲料、疫病防治等多项技术支持,福霞养殖合作社作为规模化养殖项目的实施者对此应当是明知的。本案中福霞养殖合作社不按科学要求配比饲料,疏忽大意,把关不严,使用价格低廉的劣质麸皮饲喂生猪,同时防疫措施不力,对导致生猪病亡的经济损失具有过错,应自负部分责任。经销商应熟知商品性能,给用户以正确信息和指导,开诚粮店和陈某丁销售低质麸皮时,未告知产品缺陷,致使福霞养殖合作社购买麸皮用于猪饲料后,引起生猪消化系统疾病,对生猪病、亡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福霞养殖合作社请求粮丰面粉厂承担生产者责任,请求赔偿门市部损失、贷款利息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栾川县福霞黑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x.09元,由被告栾川县X镇开诚粮油店和陈某丁承担x.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付清。

二、驳回原告栾川县福霞养殖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3860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3660元,由被告栾川县X镇开诚粮油店和陈某丁各负担1600元(先由原告垫付,在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革委

审判员李鸿州

审判员张晓辉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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