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邓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2003年5月至2010年7月任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06年3月任正科级侦查员)。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0年8月20日被河南省邓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河南省邓某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某、受贿罪于2010年9月2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邓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邓某市看守所。
辩护人时某某,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乙,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经侦队,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郦都大道东段。
负责人陈某,任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经侦队大队长。
河南省邓某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邓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某、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0)邓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邓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犯贪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二、被告人邓某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邓某超以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期间,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认为,原审认定邓某超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某、受贿罪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本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邓某市人民法院(2010)邓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邓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某
审判员史云峰
审判员刘子国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