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男,现年51岁,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10年10月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季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被告人季某某在汤阴县X镇X村收购李XX(另案处理)1辆黑色新大州本田110型摩托车,经查该车是林州市X村派出所上网的被盗摩托车,经评估该车价值312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赃车已追退,且被告人季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改丽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宪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