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农某。
代表人XX,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XX。
委托代理人高XX。
被告易某。
被告潘某。
被告唐XX。
被告唐某。
原告XX农某与被告潘某、唐XX、唐某、易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唐某、易某的存款各16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于2011年12月14日依法冻结唐某、易某存于洪江市X村商业银行红岩支行的存款各16000元。原告并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碧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蒋志勇、人民陪审员申怀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邓国金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高XX、潘XX及被告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唐XX、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农某诉称:被告潘某于2009年7月8日与被告唐XX、唐某、易某以四人联保的方式向原告贷款30000元用于做生意,合同约定月利率为5.31%。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上门催收,被告尚欠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潘某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
1、中国农某银行农某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及被告潘某的身份证明资料,拟证明潘某的基本情况及拟借款30000元用于做生意。
2、中国农某银行农某贷款借款合同,拟证明原、被告的借款关系及被告唐XX、唐某、易某为借款担保的情况。
3、“三农”个人自动可循环借款补充协某,拟证明原、被告的借款约定相关情况。
被告易某未作书面答辩,当庭口头辩称,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易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潘某、唐XX、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经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经审理,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核实的情况,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四被告以联保的方式,于2010年7月8日与原告签订了《中国农某银行贷款借款合同》,被告潘某作为借款人,被告唐XX、唐某、易某作为担保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二年。被告潘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7月8日至2011年7月7日,合同约定月利率为5.31%。借款到期后,被告潘某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240元。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四被告一直没有清偿借款本息,故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潘某向原告借款后,不按期偿还借款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易某、唐XX、唐某作为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被告潘某向原告借款时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现原告要求四被告按约定偿还本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易某辩驳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缺乏证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某所欠原告农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2240元从计算所得的利息中扣除;
二、被告唐XX、易某、唐某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890元,由被告潘某、唐XX、易某、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某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廖碧秀
审判员蒋志勇
人民陪审员申怀艳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邓国金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某惯履行通知、协某、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某、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