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现年34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汤阴县X镇X街刘××家中盗窃现金2500元及一部黑色中兴牌K70手机。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为320元。
另查明,案发后,赃款、赃物均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退,且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志强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焦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