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黄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奇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查明:被继承人毛某某、黄某乙膝下共有三个子女,即本案原、被告。1983年,原告在上海市崇明县X乡X组出资建造四上四下楼房X幢,其中西首二上二下供父母居住。母亲毛某某于2005年6月病故。父亲黄某乙于2006年12月病故。嗣后,原告提出对父母遗留下来的楼房西首二上二下进行修理,遭两被告阻止。据此,原告黄某乙诉讼来院,要求继承上述房屋。审理中,原、被告就继承问题取得一致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略)二上二下楼房X幢归原告黄某乙所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0元,减半收取计935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12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奇
书记员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