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伟),男,X年X月X日生。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中将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价值1320元的高仕牌电动车一辆收购,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张xx,现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审理中不持异议,有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报告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电动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0年7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白勇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