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永兴县X镇X路农业局X栋X室。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兴县X镇X村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王某亮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