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永兴县X镇X路农业局X栋X室。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兴县X镇X村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王某亮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国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