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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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班某乙、班某丙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某乙,又名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2011年9月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同年9月23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被告人班某丙,又名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2011年9月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同年9月23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某乙、班某丙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游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班某乙、班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初,被告人班某乙对曹集乡X村宅基地不满,到县X村群众,目的是让村民签字不同意拆迁。被告人班某丙收取并管理本村部分群众兑的现金2145元。7月4日上午9时许,曹集乡政府干部郭某x等人开车到三环路X路口接班某乙到乡里了解其印发传单的情况,班某乙带领本村群众一二百人到达上述地点,二被告人组织群众聚众对乡政府工作人员围攻、谩骂。被告人班某乙、班某丙组织群众拦截过往车辆不让通过。班某丙为组织群众拿出收的1000元钱让村民班某x、班某x去买的锣,致使南环路交通堵塞三个小时。7月5日下午,二被告人组织本村X乡政府、县委吵闹,致使县委门口车辆受阻。

为证明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王某、郭某x、郭某x、班某x、班某x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被告人班某乙、班某丙的刑事责任,建议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班某乙、班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因规划夏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廉租房住房(祥和小区X乡政府工作人员于2011年7月初到班某村丈量土地,被告人班某乙、班某丙及村民产生不满情绪。7月3日,被告人班某乙到县城印发传单100份散发给本村X村民签字不同意拆迁。被告人班某丙收取并管理本村部分群众所兑现金2145元,为方便组织群众拿出1000元钱交给村民班某x、班某x去买锣。7月4日9时许,曹集乡政府干部郭某x等人开车到班某村X路口接班某乙了解其印发传单的情况,在被告人班某乙、班某丙等人的带领下,班某村X乡干部围攻、谩骂,使过往车辆无法通行,导致南环路交通堵塞三个多小时。7月5日下午,二被告人等人组织本村群众百余人又以反映问题为由到乡政府、县委吵闹,致使县委门口交通受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班某乙的供述。今年7月初,县X乡政府工作人员在我村丈量宅基地,听说县X村旁建一个重点工程,我们村可能要拆迁,拆迁应先安置,还需要80%以上群众同意才能拆迁。于是,我就到县城印了100份传单,从庄东头到西头溜一圈见人就发,把传单都发完了。传单的内容是:班某村民们,咱们的土地已被征收完,地钱盖了房子,刚盖好又要扒房子,谁不愿意让扒谁就签字。发过传单后,乡X乡长开车在南环路接,村主任班某乙领着我到南环路,我村的群众就在后面跟过去了。群众都不让我上车,后来人越聚越多,把南环路堵住了,车辆不能通行,从上午9点钟直到中午吃饭人才散。第二天,我喝多了酒,不知谁给的锣,我在村东地敲锣并对群众说:曹集想扒咱庄上的屋,咱们到县里去。

2、被告人班某丙的供述。班某乙印发传单后,班某x和班某x买了四面锣,目的是乡里、县里来征地拆迁时以锣声为号,村里人都出来阻止。还有一个目的就是如果派出所来抓人不让把人带走。我们还排了值班某,十人一班,我值了一班。班某乙发过传单后,群众说兑钱买个锣,我就收钱记帐,共收了2145元钱,我给了班某x和班某x元钱买了四面锣。那天班某乙说乡里要抓他,群众都跟着去了,到南环路把乡里的车围住,来往车辆也被群众拦住,交通阻塞了三个小时。

3、证人郭某x的证言。因为县X乡X村规划了保障房建设项目,曹集乡政府于7月初派人到班某村X村班某乙印发传单煽动群众不配合测量工作。7月4日9时许,我和村干部班某乙一起去找班某乙了解情况,被班某村一二百名群众围在南环路,造成几十辆汽车不能通行,交通被堵塞三个多小时。7月5日下午,班某乙和班某丙带领部分群众到曹集乡X乡政府砸了,班某丙把楼梯护栏跺掉一段,吵闹长达一个多小时,严重影响了乡政府正常办公。

4、证人王某丁证言。2011年7月4日9时许,郭某x和班某x车去班某了解班某乙7月3日散发传单的事。班某的很多群众聚集在南环路上围住乡干部的车不让走,乱吵乱骂。班某乙和班某丙等人拦住过往车辆不让通行,致使南环路交通堵塞长达三个多小时。7月5日下午,班某村X乡政府,班某乙、班某丙二人都去了,班某乙敲锣组织的群众,几十人在乡政府大喊大叫无法办公,闹了一二个小时又到县政府去了。

5、证人臧xx的证言。2011年7月4日9点钟左右,听说郭某x副乡X村群众围住,我们去做解释工作,到南环路班某南地一下车就被群众围住,边说边骂,一直到11点多钟。

6、证人郭某x的证言。2011年7月4日上午,郭某x副乡X村干部班某x去找班某乙了解散发传单的事,被班某的一二百名群众围在南环路边说边骂,致使南环路所有过往车辆不能通行,交通堵塞了三个多小时。

7、证人班某x的证言。那天乡X村民讲拆迁的事,村X乡里的车不让走,南环路过往车辆都不能通行,造成交通堵塞三个多小时。

8、证人班某x的证言。今年7月初的一天,班某乙给我说他自己印传单的事。第二天董乡X乡长让我找班某乙谈谈。我同班某乙打电话后,到南环路去接他。当时班某乙和很多班某的群众堵住了南环路,车辆无法通行,交通堵塞了两个多小时。第三天,听见村X村的群众一二百人先到乡政府,后又到县政府闹了一个多小时。

9、证人班某x的证言。2011年7月4日上午,听说乡X村做拆迁工作,俺村一二百人来到南环路,把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和车辆拦截住,过往车辆也无法通行,造成南环路交通堵塞三个多小时。班某乙和班某丙等人对群众说:“把过往车辆都拦住,把事弄大,看领导解决不”。后班某乙在村X乡政府,在乡里呆了半个多小时,又到县委去闹。

10、证人班某x的证言。村里收钱是班某丙记的帐,钱也是他收的,我和班某x一块去买的锣,买锣是为了好集合群体,好开会。7月4日班某的群众一二百人将南环路交通堵塞了两个多小时。

11、证人刘某证言。那天有一二百人围攻乡X乡政府门口有一老头敲锣,听旁边的群众说他叫班某。这些人在乡X乡政府不能正常办公。(见公安二卷132—134页)

12、证人赵xx的证言。那天下午,我正在乡政府办公,听见大门口有锣声,看见班某乙、班某丙领着班某村二三百名群众大吵大闹,闹的整个乡政府无法办公,他们闹了两三个小时,后又去县政府了。

13、证人闫某证言。那天下午3点多钟,我正在县委大门里面执勤,这时大约一百多人,有人敲着锣,把县委大门堵住了,领导的车辆无法出入。听说这些人是曹集乡班某的群众,他们大吵大闹,不听劝说,还引来许多群众围观,致使县委门前县X路交通堵塞一个多小时。

14、证人张某、吴某证言。均证明2011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班某村百余名群众围堵县委大门,并有两名群众敲锣高喊,其中二十多人闯进院内大吵大闹,致使县委门口交通堵塞一个多小时的有关情况。

15、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夏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廉租住房(祥和小区)初步设计的批复》和《夏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廉租房住房(祥和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文件及夏邑县X区规划示意图。

上述证据,经法庭示证、质证,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乙、班某丙聚众堵塞交通,扰乱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班某乙、班某丙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班某乙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班某丙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姬凤云

审判员韩某华

审判员孙慧君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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