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
被告李某。
冯某与李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1992年农历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子冯某某,X年X月X日生一女冯XX。现原告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诉至我院,请求依法分割财产及子女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所生小孩冯XX由冯某抚养,抚养费用自理。
二、家中所有共同财产均归冯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冯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强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