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某,男,19XX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贾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崔某要求被执行人贾某给付剩余房屋租赁费1080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贾某给付崔某房屋租赁费10000元,剩余802元申请人崔某自愿放弃。上述款项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贾某平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