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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1年3月23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3月31日被(略)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3月22日早上6点左右,被告人邓某趁在她家留宿的袁某某上厕所时,将袁某某包内的8000元存折及身份证盗走,于当日上午去岫岩满族自治县X乡信用社将袁某某存折上的8000元人民币取走,除花掉600元外,剩余的人民币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邓某的供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罗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信息表,公安局扣押及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存单及利息支付凭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赃款已经大部分返还给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已于判决前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吴倩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赵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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