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施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自强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2月28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42.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042.5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2000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2011年2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7月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自强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