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交通肇事于2009年11月26日到夏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1年7月7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沿S32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5.5公里处,追尾将杜某明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撞翻,致杜某明摔倒在地、重度颅脑挫裂伤,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12月5日死亡。公安交警认定,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1年7月6日谭某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除去保险公司赔偿死者近亲属款,对谭某的肇事汽车进行拍卖后,谭某一次性再支付给死者近亲属x元,被害人近亲属不再追究谭某的法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一至二年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刘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谭某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可从轻处罚。被害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有过错,也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穆全宏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昊凤